按照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給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必須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一,用人單位應當從勞動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如果沒有按時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勞動監察部門查處責令要求補繳的,每日要承擔5/10000的滯納金。
第二,沒有給職工繳納保險,實際上是給職工一個理由,可以提出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這種情況解除勞動合同,即使是職工主動提出,用人單位依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保,基本上也不會給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從第二個月起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二倍工資。雖然單位基本不可能主動給,但是勞動者維權時可以索要。可是這一維權是有效期的,勞動監察的維權有效期是兩年,勞動仲裁的維權有效期是一年。
所以,只要職工假意同意不交社保,之后依然可以維權,不管是否有職工書面申請或者其他證明材料。當然,這也會陷入個人道德問題。
如果發給職工的工資是5500元,那么社保繳費基數也應當是5500元,自然用人單位更虧一些。
如果說我們在沒有社保的過程中發生了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應當支付情況,沒有繳納保險的情況下,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責。但是短期好說,長期就復雜多了。說實話,勞動維權之前也應當做好有關準備,收集好勞動用工的證據材料,以便維權。
有社會保險的工作,保障性更好,更穩定一些,長期來看是更優的選擇。如果需要長期發展的個人,最好選擇有社保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