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決策部署,根據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相關工作通知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于7月15日發布并施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規則適用指引第4號——保障性租賃住房(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對保障性租賃住房試點發行基礎設施REITs進行規范和引導。
一是助力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域盤活存量資產,促進投融資良性循環。明確要求凈回收資金優先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拓寬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來源;明確對滿足基礎設施基金上市要求、符合市場預期、確保風險可控且已能實現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靈活確定運營年限要求。
二是促進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域專業化發展。要求基金管理人和運營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政策制定適宜的運營管理機制,提高運營效率;強化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依據和歷史運營數據等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是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嚴格落實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要求。明確原始權益人獨立法人主體要求,原始權益人不得以租賃住房等名義,為非租賃住房等房地產開發項目變相融資,或者變相規避房地產調控要求。進一步明確原始權益人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業務范圍涉及商品住宅和商業地產開發情形下的業務隔離要求。
四是強調回收資金管理,壓實參與機構責任。對于原始權益人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的業務范圍涉及商品住宅和商業地產開發的,原始權益人應當建立并落實回收資金管理制度,實行嚴格閉環管理,與相關各方簽訂回收資金監管協議,切實防范資金違規流入商品住宅和商業地產開發領域。進一步明確發行其他領域基礎設施REITs的原始權益人,其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涉及商品住宅和商業地產開發業務的,回收資金管理等相關要求參照《指引》執行。
《指引》的發布是上交所積極推動REITs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通過金融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市場建設的重要舉措。下一步,上交所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穩妥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REITs試點,助力行業打造發展新模式,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