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發布。其中提出,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執行政府指導價的電動出租車駕駛員,通過市級平臺向充電企業支付兩類費用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支付時按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充電企業結算。1.支付充電費用的,給予0.4元/千瓦時專享度電補貼;2.支付換電包月費用的,給予包月費用10%的專享一次性補貼,補貼上限200元/月。采用包月模式的出租車,其補能方式應主要為換電。自2024年起,對市級平臺所承擔的公共服務,經考核合格并審計其合理運維費用后,每年按實際運維成本給予補貼支持,補貼上限不超過700萬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