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三峽新材的一樁追償權糾紛案獲一審判決,上市公司起訴多家公司及個人,追討1.63億元代償資金,但一審被法院駁回。
三峽新材表示,該判決尚處于上訴期內,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最終會計處理及影響金額須以注冊會計師審計確認后的結果為準。公司將持續關注本次訴訟的進展情況,積極采取各項措施,保全公司權益。
據2023年12月7日公告,三峽新材稱,經股東大會批準,公司為深圳市恒波商業連鎖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分行的貸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此外,還有15個被告公司及個人也就上述兩筆貸款分別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
上述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到期后,三峽新材根據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分行的通知,按照相關保證合同的約定,為恒波商業代償了上述貸款本息合計1.63億元。
三峽新材代償后,多次要求恒波商業向公司歸還代償資金、要求涉案貸款的其他保證人分擔保證責任,但恒波商業未向公司償還代償資金,其他保證人也沒有分擔保證責任。
恒波商業將其原值6.98億元的應收賬款質押給三峽新材,作為其向公司清償本案所涉代償債務的擔保,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恒波商業還將其名下的粵深圳市不動產權第0212666號、粵深圳市不動產權第0213029號不動產用于對涉案貸款的抵押。
三峽新材稱,為維護公司利益,公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恒波商業及其他保證人對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接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稱法院已于2023年12月5日受理立案。
2025年1月22日,三峽新材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追加劉懿為該案共同被告,并補充提交了。2月24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據公告,三峽新材的訴求為,判令恒波商業償還上市公司代其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償付貸款本息的資金合計1.63億元,并向三峽新材賠償代償資金占用損失。
三峽新材請求法院確認恒波商業與其簽訂的有效,確認三峽新材對質押的應收賬款清償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峽新材請求法院判令9家公司及5名個人分別對恒波商業所欠公司的上述債務中屬于編號07952貸款合同項下恒波商業不能清償的債務分別承擔十四分之一的清償責任。
三峽新材請求法院判令9家公司及7名個人分別對恒波商業所欠公司的上述債務中屬于編號22810貸款合同項下恒波商業不能清償的債務分別承擔十六分之一的清償責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公告費用。
不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為:駁回原告三峽新材的訴訟請求,由其承擔一審案件受理費90.24萬元。如不服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4月3日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