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發布。其中提出,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建成的示范小區充電設備,給予充電企業設備投資30%的補貼,直流、交流設施功率補貼上限分別為600元/千瓦、300元/千瓦;對示范小區業主大會,按新建充電車位數量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見下表。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建成的通用型換電站、非通用型換電站的換電設備,分別給予充電企業設備投資40%、20%的補貼,功率補貼上限分別為600元/千瓦、300元/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