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合計直接及間接持有72.12%股份。前述合資公司合同及附屬協議,是由上海光馳與羅志明、李志榮簽署。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合同的簽署,以及后續的糾紛中,匯成真空似乎處于較為弱勢的地位,且仲裁糾紛存在一些疑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合資合同及附屬合同約定是否對匯成真空不利?其中,觸發匯成真空股權回購的情形除了“匯成真空未導入業務”“匯成真空違反合資合同或匯馳真空公司章程”等常規條件外,還包括“匯馳線年”“經上海光馳判斷認為匯馳真空未能產生預計事業成果”,甚至還包括“上海光馳向羅志明、李志榮發出由兩人或兩人通過匯成真空收購標的股份的書面要求”,這也意味著,只要上海光馳提出要求,匯成真空及實控人方面就應當回購。
就上述合同條款是否合理對等問題,匯成線日晚間通過郵件回復
在2022年4月,匯成真空按照上海光馳的股權回購要求,向上海光馳匯付人民幣2177.36萬元,回購上海光馳所持匯馳線%股權。
二是,回復函中提及,提出上市申報前夕曾對匯馳真空總經理張奇進行訪談,其認為匯成真空不存在有關違反合資合同相關約定的情形。
同時,回復函還稱,根據上海光馳、匯成線月簽署的合資合同之補充合同,雙方確認不存在違反約定的情形,包括不存在匯成真空違反或觸發“乙方退出安排”的約定的情形。
若上述匯成真空的陳述足夠準確,那么,2021年8月以后,雙方之間發生了什么,導致上海光馳在2022年3月提出了仲裁申請?
對于該問題,匯成真空方面并未直接解釋,僅向
三是,上海光馳提出的仲裁請求還包括,在上海光馳退出匯馳線年內,匯成真空及其關聯方均不得從事與上海光馳及其股東截至合資合同簽署日已有的蘋果公司客戶相同的業務或產品,不與上海光馳及其股東在上述客戶范圍內構成競爭。不過,匯成真空方面向
匯成線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凍結匯成線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