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從2005年開始調整提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時,一般都是在4月份前后出臺調整方案,在7月之前完成調整,7月底之前全部補發到位,而且補發調整的養老金時都是從1月分開始補發。在養老金調整提高的同時,其實醫療保險計發到個人賬戶的部分,也是會調整提高的。但是由于醫療保險到現在為止還是實行的地市級城市統籌,所以各個統籌區的政策是完全不一樣的,即使在同一個省內,由于各個地市的政策不同,所以調整的方式,補發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
大部分地方規定,醫療保險的返還基數一般都是按照當年的繳費基數來作為返還基數,這對于在崗職工來講,這個比較好計算,如果當年的繳費基數提高了的,那么每月都是根據自己的年齡結構,繳費基數的比例進行返還;但是對于退休人員,有的地方也是按照繳費額基數來確定返還的,這個繳費基數就是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但是很多地方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要到每年7月底才公布,所以待新的職工月平均公布以后,從每年7月開始調整,也就是調整周期是從上年度的6月30日到下年度的7月30日為一個調整年度,凡是實行這種方式的地區,就是從每年7月1日開始執行新的返還基數。
有的地方是按照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來作為返還基數,但是如果全部按照養老金來作為返還基數,對于那些繳費年限短,年齡大的朋友可能會吃虧,所以采取繳費基數和養老金相結合的辦法,如果養老金低于繳費基數的,按照繳費基數來返還,如果養老金高于繳費基數的,按照養老金來返還。如果屬于按照養老金來作為返還基數的人員,由于每年的養老金是從1月開始補發的,那么對于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部分,也會從每年1月開始補發。這從我個人的情況來印證,這種操作方法是存在的,我在每年的8月份,社保卡上都會收到補發的醫療保險資金。
綜上所述,養老金是從每年的1月開始補發,對于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資金是否也是從每年的1月開始補發,要看每個地方的具體政策規定,如果按照養老金作為返還基數的,會從每年的1月開始補發,按照繳費基數返還的,有可能是從每年7月開始按照新標準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