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或協議中,若沒約定先開票后付款,按習慣都是先付款后開票;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對方要求先開票后付款,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是沒有沿襲習慣,并不是無理要求。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發票是一種收付款憑證,根據第三條的規定,收到發票,意即雙方完成了收付款。
由于上述第三條的規定,企業在給對方開具,對方沒有支付款項,而企業要求對方支付款項對方不支付以及企業敗訴的例子網上不鮮見。那么怎么規避呢,可能的建議如下:
2、用服務或實物來約束,比如服務提供到一半,或貨物支付部分,客戶付款后再進行后續的服務或發貨。
4、通過和客戶的溝通和交流,了解該客戶是否有受票后不付款的先例或者客戶行業內的口碑,來判斷是否先給與開具發票。
5、如果是買方市場或買方強勢,也要進行判斷。判斷后若支付的可能性大,則給與發票,加強后續應收賬款的管理;若不支付的可能性大或客戶本身的現金流不足以支付,那么要考慮開票后的相關風險。
合同的約定是約定,但約定并不避免支付方的道德風險和客觀不能支付的情況。只要開出發票后,供應商一定及時跟進客戶款項的支付,增強溝通和交流,以免款項不能及時進賬或成為呆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