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博讀者: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罪,只要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綜合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禁止使用原因等情節,認為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現實危險的,即構成本罪,原則上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