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電子(L G Electronics Australia)已被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ACCC)送交聯邦法院,該監督機構指控LG在涉及有缺陷的LG商品時向消費者提出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
ACCC聲稱,關于LG電視機的缺陷,這家科技巨頭向消費者、零售商和維修商謊稱,消費者可用的補救措施僅限于LG制造商的保修。
ACCC聲稱,如果缺陷發生在LG電視機的LG制造商的保修期到期后,只有消費者支付了評估故障的費用,消費者才有權獲得補救。
當消費者的LG保證期滿時,ACCC聲稱LG聲稱它沒有進一步的義務,它在電視方面采取的任何步驟都是善意的行為。這家科技巨頭還被指控告訴一些消費者,他們只有權要求修理電視機,沒有資格得到退款或更換,而且消費者有責任承擔任何修理的勞動力成本。
ACCC主席羅德·西姆斯說,當消費者購買一種產品時,根據《澳大利亞消費者法》的規定,該產品將具有可接受的質量。他說,擔保是除了任何快遞制造商的擔保。
Sims說:“雖然制造商的保修期只適用于規定的一段時間,但在消費者的保修期下,消費者往往仍然有權在制造商的保修期結束后獲得修理、退款或更換。”
”ACCC將毫不猶豫地對根據《澳大利亞消費者法》歪曲消費者權利和對有缺陷產品的補救措施的制造商采取適當行動。
“澳大利亞議會授予了這些重要的權利。”
ACCC表示,它目前正在尋求申報、禁令、罰款、糾正通知、貿易慣例合規計劃和成本。此事預定于2月在墨爾本聯邦法院舉行案件管理會議。
近十年前,LG被發現違反了1974年《貿易慣例法》中的消費者保護條款,此前聯邦法院裁定這家電子巨頭在其幾本在線移動電話用戶手冊中做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
當時,ACCC前主席格雷姆·塞繆爾(Graeme Samuel)警告LG,不要在未來圍繞保修和消費者權利發表誤導性言論。
他當時說:「消費者諮詢委員會會毫不猶豫地采取行動,打擊誤導消費者的企業!“消費者可能會被騙以為不能更換有故障的產品,或者得到退款,因為廠家的明示保修期已經過期,當時可能就不是這樣了。”
此外,法院命令LG今后不要提出類似的意見;執行一項升級的貿易做法合規方案;安排在其網站和所有主要的澳大利亞報紙上發布消費者通知;向其每個移動電話零售商提供一份解釋該法相關條款的通知;并支付ACCC的費用。
2012年,LG與松下、索尼、三星和夏普一起被ACCC掌摑手腕。
當時監管部門表示,科技巨頭使用“Wi-Fi Ready”一詞過于松散,建議廠商修改宣傳和營銷材料。
西姆斯此前表示:“消費者應該能夠相信,在宣傳材料上所代表的是他們實際得到的東西!府‘Wi-Fiready’或‘Wi-Fiready’這兩個術語似乎被用于提供內置Wi-Fi適配器的視聽產品,以及需要額外設備或軟件的產品時,情況尤其如此。」
首爾一家民事高等法院10月裁定,LG電子賠償一名研究人員1.995億韓元的多項國際專利,而李姓研究員沒有得到適當賠償。
法院還命令LG正式承認李顯龍的發明所作的貢獻。
與此同時,LG電子上個月與韓國信用卡公司KB Kookmin Card和Shinhan Card簽署了合作協議,為推出自己的移動支付系統做準備。此前,LG電子已于今年9月向美國提出“LG Pay”商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