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個稅的收入有9項,分別是:1工資、薪金所得;2勞務報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1-4屬于綜合所得);5經營所得;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7財產租賃所得;8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所得。
個人認為,上述1-7項構成收入90萬的概率大些。只說這1-7項,上述收入均認為是應發收入。
年收入90萬,平均按月發放,這個情況下幾乎沒有操作的空間,扣除社保、公積金、職業年金、5000元/月費用及附加扣除后,該申報申報,該納稅納稅。
如果這90萬平常發放一部分,其他在年底當做年終獎發放時,可以進行籌劃。即日常的工資和年終獎可以不合并納稅,單獨申報納稅,這樣規劃后可以減少一部分個稅。但這種分拆只能到2021年,即在2022年申報時可以,以后就不行了。
至于費用形式,發到其他人身上,這都是不合法的。至于將個人的工資分拆成N個公司發,只要是同一個人,也達不到避稅的目的。
一、在個稅有優惠的園區設立。這個優惠可能是交稅的時候稅率低,或者交完稅后返還。在園區設立的,大多是個稅核定征收。
6-7兩項是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7財產租賃所得,個稅稅率都為20%,這個除非隱匿收入或變更收入的方式,個人認為這兩項個稅也沒什么好籌劃的。
當然,如果是股東或高管,園區或和政府談,也可能有個稅的返還,有的返還比例還不低。暫說以上吧,不知是否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