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網傳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一小區,業主因車位被人占用,叫來叉車將占位小車扔進當地的流花溪河道內。20日上午9時許,一輛轎車沉在流花溪里,現場已拉起警戒線,倉山分局回應稱,具體情況還在了解。
11月20日下午,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利平向
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利平認為,車位主人的扔車行為,如果給受害者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以上,即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可能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目前還不知道車子的品牌、新舊程度和價值。”
“如果占用時間不長,留個電話還可以通融。”徐利平認為,本來大城市停車位就較為緊張,車位也屬于業主的私有財產,車主搶占別人的停車位,是這場扔車事件矛盾的導火索。這類占用他人車位的行為,對公眾造成的社會觀感較差,容易激發矛盾。在這起事件中,辦案機關應該多考慮公共道德。
他還表示,辦案機關還需要酌情考慮涉案雙方平日表現等細節,以及“小區車位充裕程度”、“車主是否經常占用他人車位”等背景,都需要詳細了解,“如果涉事車主經常占用一個車位,那么惡性很大。”
“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犯罪。這可能屬于民間糾紛。”徐利平稱,他個人認為,如果受害方的過錯也很明顯,車位主人也有不入罪的正當理由,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應該充分利用不構成犯罪的出口,能夠治安處理的,就不采取刑事措施;能民事賠償的,就不采取治安管理措施,“不能與公眾對社會道德認知出入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