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已有AIC旗下股權投資基金嘗試向保險公司尋求募資,但由于種種原因,相關投資合作“不了了之”。
前些年個別AIC曾與保險公司有過接觸,希望后者能投資他們所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但是,當時相關保險公司提議能否與AIC各自設立一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采取“雙GP”模式管理這只股權投資基金,再運作保險資金以LP身份注資這只股權投資基金。
究其原因,這家保險公司認為自己若能以GP身份參與這只股權投資基金的實際投資管理,相關投資決策的成功幾率更高。但是,由于雙方均不知道“雙GP”模式能否獲批,這項投資最終“不了了之”。
在上述中小保險公司股權投資部人士看來,隨著支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投資AIC通過附屬機構發行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如今“雙GP”模式的操作可行性相應大幅增加。
“近年,保險資金參與投資AIC旗下股權投資基金的意愿也在提升。”他告訴
險資參股AIC緣何選擇“觀望”
前述中小保險公司股權投資部人士告訴究其原因,是當前5家AIC均由國有大型銀行發起,若險資打算參股這些AIC,或許由行業頭部大型保險公司“參與”更合適。
在他看來,中小保險公司參股AIC并非沒有機會,但需要等待更多股份制銀行與地方銀行獲準發起設立AIC。
據2021年6月29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境內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發起AIC,需符合多項條件,包括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規行為;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等;
此外,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這也是我們暫時沒有研究參股AIC操作可行性的一大原因。”這位中小保險公司股權投資部人士向據相關條款顯示,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股東,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應具備多項條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規經營記錄;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等。
在這位中小保險公司股權投資部人士看來,保險公司要滿足這些條件,并非難事。但是,所羅列的“企業不得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東”的某些情形,或影響保險公司參股AIC的獲批幾率。其中包括“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異常”;“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明顯高于行業平均水平”等。
“這意味著風險綜合評級、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相對較低;或存在異常關聯交易的保險公司難以成為AIC的股東。”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