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海馬集團董事長景柱提交了關于破產重整中保護債權人權益及完善產權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的建議。
當前我國經濟正處于新舊動能轉換的關鍵時期,企業破產重整或破產清算作為提升市場經濟活力的重要一環,在打破僵局、盤活企業資產、資源再配置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顯。
景柱表示,在部分案件中,存在債務人利用地方法院受理破產案件重整進行債務逃避;重整前后債權人權益得不到保障,債權人大會形同虛設;清償方案執行隨意,清償資金沒有任何保障等問題,嚴重損害債權人權益,極大影響營商環境。
基于此,景柱建議從四個方面完善破產重整相關制度和程序:優化破產重整案件管轄機制;制定合理的破產重整清償率標準,防止給債務人逃避債務提供空間;追究破產重整中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企業實際控制人及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并賠償債權人損失;加強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人權利的保護。
具體來看,在優化破產重整案件管轄機制方面,景柱建議破產重整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高級人民法院在本地區指定異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舉一方面可防止地方保護主義,使得法院能夠獨立公正辦案;另一方面,相較基層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司法人員綜合素質相對更高、復雜案件審判經驗相對更豐富。
在制定合理的破產重整清償率標準,防止給債務人逃避債務提供空間方面,景柱認為應制定科學合理的破產重整清償率標準,如果達不到標準則不再進行重整,直接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以避免債務人逃避債務或轉移資產。在追究破產重整中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企業實際控制人及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并賠償債權人損失方面,景柱表示,其中是否存在犯罪行為,應該進行嚴肅追究。
在加強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人權利的保護方面,景柱提出應充分保障債權人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對破產企業資產、負債、經營情況等重要信息完整及時的知情權。明確債權人會議可自行指定或更換管理人,管理人須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報告工作。明確債權人會議參與重整計劃起草、討論、決定和執行監督的權利以及相應的救濟渠道。
此外,繼去年提出,景柱今年繼續呼吁從法律上平等對待國企民企,完善產權保護立法,對侵犯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的行為實行“同責同罪同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