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上交所發布,適用于主板、科創板上市公司,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具體如下:
一、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離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在施行前完成股份過戶的,適用股份過戶時本所相關減持規定;在施行后完成股份過戶的,適用規定。
二、上市公司股東因股票質押、融資融券、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違約處置等減持股份,相關股份在施行前完成質押登記或者成為融資融券業務擔保物的,適用當時本所關于上市公司破發破凈分紅不達標的減持規定;在施行后完成質押登記或者成為融資融券業務擔保物的,適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