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侄子能不能對宅基地房翻建,關鍵看的是侄子的戶口在不在同集體、侄子有沒有分得其他宅基地。
所以,看待宅基地問題,要把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開來看。無論如何,老百姓都不可能有宅基地所有權。獲得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種方式是繼承。繼承人不限戶籍,同集體的、其他集體的、城鎮戶口的,都可以。前提是宅基地上必須有可供居住的房子——通過繼承房子,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上沒有房子,除非本集體成員且未分戶,否則,不能單獨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能不能翻建房子,這里就會涉及到另外一個關鍵政策:一戶一宅——一個農村集體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
一種情況是,侄子還是本集體成員,沒有其他宅基地。這時候,侄子繼承房子下來之后,依然滿足“一戶一宅”的政策。所以,可以對房子進行翻建。
一種情況是,侄子還是本集體成員,但是已經分戶出去、有了其他宅基地。這時候,侄子通過繼承房子所擁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只能是臨時的,不能對房子翻建——如果翻建,不就相當于侄子一直占著這塊宅基地么?不就等于“一戶多宅”了么?到房子倒塌不能使用,宅基地由集體收回。
一種情況是,侄子已經不是本集體戶成員。那么,在本集體中,侄子不存在“一戶一宅”的問題——沒有戶,何來宅?但是因為繼承了房子,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宅基地暫時不收回,可以由侄子暫時使用、不是永久的。所以,限制對房子“無限延長使用壽命”,不能對房子翻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