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上交所發布關于對上海鋼石股權投資有限公司、華融融達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邵佐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
上海鋼石股權投資有限公司,錦州永杉鋰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華融融達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錦州永杉鋰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華融融達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陜國投·聚寶盆66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華信金玉一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
邵佐,錦州永杉鋰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華融融達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陜國投·聚寶盆66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華信金玉一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信托份額持有人。
一、相關主體違規情況
經查明,2023年1月4日、1月16日,錦州永杉鋰業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公告稱,上海鋼石股權投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與公司股東華融融達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陜國投·聚寶盆66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華信金玉一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自然人邵佐等簽署了,約定將信托份額轉讓給上海鋼石,轉讓款應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相關信托份額涉及公司當時總股本的9.51%。同時,各方簽署了,約定在過渡期內,邵佐等代上海鋼石持有信托收益權。此后,各方于2020年3月5日簽署了,約定延長付款期限并分筆支付。根據公告,經公司向相關信托自然人確認后,由于上海鋼石長時間未支付信托轉讓款,原來簽署的協議不再具有效力。對于上述股權轉讓及后續進展事項,上海鋼石、相關信托計劃的管理人融達期貨未及時向公司告知,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
二、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責任認定
上海鋼石、相關信托計劃的管理人融達期貨未及時披露股份轉讓等權益變動相關事項,邵佐作為相關協議的簽訂方,對于上述違規行為也負有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第三條,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2.23條、第11.9.1條等相關規定。
相關責任主體異議理由
針對上述紀律處分事項,在規定期限內,上海鋼石、邵佐未提出異議;融達期貨提出,已深刻認識相關錯誤,相關事項系邵佐個人行為,其事先不知情。
紀律處分決定
對于上述申辯理由,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經審核認為:根據公司公告,資產管理計劃作為公司股東,其在公司的表決權由其最終受益人行使,相關受益人簽訂的信托份額轉讓協議涉及公司股權的表決權變化。融達期貨作為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理應采取有效措施持續關注、及時掌握其所管理的信托計劃的收益權及表決權歸屬情況變化,并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自相關方2019年簽署后,長達近四年均未披露相關事項,融達期貨在此期間始終未核實并披露相關情況,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采取措施核實相關情況,其所稱為個人行為、不知情等理由不足以減免其違規責任。
鑒于前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第16.2條和等有關規定,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
對上海鋼石股權投資有限公司、華融融達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邵佐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務必高度重視相關違規事項,提醒相關主體嚴格遵守信息披露規則。上市公司股東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告知公司相關重大事項,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截至發稿,永杉鋰業市值為46億元。
1. 近30日內無機構對永杉鋰業進行調研。
頭條——
免責內容與數據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使用前請核實。據此操作,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