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情況是,丈夫先于公公過世,而題主作為兒媳婦,對公公盡到主要贍養義務。這種情況下,題主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合法繼承權。
一種情況是,公公過世了,隨后還沒有辦理繼承手續的情況下,丈夫又過世了。這時候題主作為丈夫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丈夫的財產、以及丈夫已有的繼承權——即可以繼承公公部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