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對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發現公司存在質控現場核查不到位;內控流程不規范、內控意見跟蹤落實不到位;保薦工作報告未完整披露質控內核關注的問題。上述情況違反了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五條、五十七條、五十九條、八十三條的規定。根據第六十四條,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浙商證券應引以為戒,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行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公司應嚴格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并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問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