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存在這樣的現象,一個人既沒有配偶、子女,也沒有兄弟姐妹,父母也已經離世,也就是說他并沒有法定繼承人。那這樣的孤寡居民一旦去世,他身后的遺產應該由誰來繼承呢?
2022年6月,41歲的趙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價值不菲的遺產,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區一套101平方米的房子,價值400余萬元,還有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后的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110余萬元。趙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她去世時無配偶、子女,也沒有兄弟姐妹。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在無法定繼承人且趙女士生前也未訂立遺囑的情況下,趙女士父母雙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共9人對簿公堂要求分割趙女士的全部遺產,這里面包括趙女士父親一邊的叔叔、姑姑共5人,趙女士母親一邊的舅和姨共4人。
趙女士的這些叔姑舅姨們均稱對其盡了扶養義務,要求繼承遺產。北京市昌平區民政局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
法院趙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區居委會,了解到趙女士患有尿毒癥,自理能力尚可,能夠獨立完成飲食起居,有困難時趙女士的一位叔叔和社區工作人員會幫助她去醫院。
法院審理后,最終判決趙女士名下的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后的喪葬費、撫恤金共計110余萬元,由9名原被告共同繼承,根據他們各自對趙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其中一位叔叔繼承20%份額,其余親屬分別繼承10%。房產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區民政局管理。
法官表示,北京趙女士的叔姑舅姨,雖然他們不是法定繼承人,但都能分得一定數額的遺產,主要是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法官介紹,扶養人分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需要考慮扶養人對被繼承人扶養的具體情況,比如扶養時間的長短、扶養方式,以及扶養人與被繼承人的親情關系等。對被繼承人扶養時間長、付出多者應該多分給遺產。比如趙女士一案中,她的一位叔叔,是出租車司機,趙女士看病時,她經常開車帶她去,在趙女士去世前的病歷中,也有他作為近親屬的簽名,所以法院最終判決他繼承了趙女士110余萬現金遺產中的20%,其他親屬則是按10%平均分配。
那為什么當事人最主要的遺產——房產被收歸國有,法院這樣判決的法律依據又是什么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
法官表示,這起案件中,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在旁系親屬扶養人獲得對等遺產繼承份額后,法院判決把房子收歸國家所有,依據的也就是這一條。
有人提出,對于這樣沒有法定繼承人的孤寡獨身人士,去世后的遺產能不能盡可能由他們的旁系親屬繼承,不收歸國有,法官也予以了解答。
法官提醒,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杜春龍表示,在立遺囑的時候也可以同時附上相關的條件,比如要求接受遺產的人要履行相應的扶養義務,如果說接受遺產的人沒有盡到相應的扶養義務,則可以撤銷他繼承遺產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