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拒絕了Facebook Inc.的上訴,拒絕介入起訴該公司通過秘密跟蹤從社交網站注銷的用戶的互聯網活動而違反聯邦竊聽法的訴訟。
拒絕而未發表評論的拒絕保留了一個完整的聯邦上訴法院裁決,該裁決允許四名Facebook用戶就該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使用的做法提起部分訴訟。這些人正在尋求集體訴訟身份,并尋求多達150億美元的賠償。
Facebook及其技術行業的盟友說,總部位于舊金山的美國第九巡回上訴法院的裁決威脅說,用于顯示在線廣告和其他網絡內容的普通數據共享技術將被取締。Facebook的上訴主要集中在1968年的《美國竊聽法》上,該法律也在針對Alphabet Inc.的Google和Microsoft Corp.的隱私訴訟中被引用。
用戶表示,Facebook通過創建“贊”和“共享”按鈕,第三方可以將其作為所謂的插件添加到其網站,從而違反了《竊聽法》。用戶說這些插件捕獲了有關他們的信息,并將其發送到Facebook,即使他們沒有單擊該按鈕也是如此。
《竊聽法》禁止未經同意而截取他人的電子通訊,但對通訊的“當事方”作了例外。
Facebook爭辯說,當用戶使用插件訪問網站時,該人的瀏覽器會將信息直接發送到社交媒體公司,從而使其成為法律規定的“當事人”。
第九巡回法庭在駁回這一論點時說,該例外不適用于公司秘密收集信息的情況,就像Facebook案所指控的那樣。另一個不同的聯邦上訴法院,位于費城的第三巡回法院,在2015年支持Google在用戶瀏覽器上放置Cookie的訴訟中,與Google達成了相反的結論。
Facebook現在廣泛披露,當人們(甚至沒有賬戶的人)使用該公司的插件訪問網站時,它會收集信息。Facebook在2011年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就其隱私慣例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