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5月11日。
是規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經營管理的基礎性規章,舊版制定于2007年,至今已實施18年。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用益信托研究員帥國讓通過對章節的調整揭示了修訂意見稿在公司治理、風險防控和風險處置等方面有所強化。上述有關部門負責人也指出征求意見稿主要在四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分別是:聚焦主責主業,堅持回歸本源;堅持目標導向,強化公司治理;加強風險防控,規范重點業務環節;強化信托監管要求,明確風險處置機制。
具體來看,在公司治理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信托公司董事會應設立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權益保護專門委員會”,負責督促信托公司為受益人利益服務。
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方面,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職合規性管理和操作風險為重點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治理清晰的風險治理架構,完善凈資本和準備金管理機制,確保風險偏好與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
在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方面,進一步提升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約束力和操作性,強化股東分紅和股東紅利回撥要求;允許信托公司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明確信托業保障基金公司參與風險處置的職能和要求;強化央地協同等。
2007年版本列舉了資金信托、動產信托等5種信托業務類型,征求意見稿按照信托業務三分類通知,調整為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類。
除了以上三類信托業務,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信托公司可以開展資產負債業務,以及包括為企業發行直接融資工具提供財務顧問、受托管理人等服務,為資產管理產品提供代理銷售、投資顧問、托管及其他技術服務等。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列明了信托業務九大禁止行為,涵蓋保本保收益、欺詐誤導銷售、通道業務、資金池業務、違規擔保、不正當關聯交易等方面;2007版本雖有禁止性規定,但不如征求意見稿全面系統。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對信托資產使用方式也進行了明確,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采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
在“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這一章,征求意見稿要求信托公司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同時細化了接管、重組、破產等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在最后一章“附則”中要求,存量業務需在2028年前整改完畢,逾期不得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