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大部分網貸平臺的員工身兼兩種角色,一種是作為員工,自己從事或者協助網貸平臺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違法行為。一種是作為受害投資者,也向平臺進行了一定的投資。但是法律方面是將角色進行區分的,不會因為同一人兼了兩種角色而將所有的事情也混為一談。
網貸平臺的員工作為受害投資人,也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有效的登記工作。未來待平臺的剩余資產查明,并且追繳后,法院進行按照一定比例分發給所有投資者時,可以拿回部分投資款。此時他同其他的受害人一樣的身份,得到同等的待遇。
但是當網貸平臺的員工作為加害者角色,那么自然也要承擔自己的刑事責任和附加的經濟處罰。該坐牢的也得去坐牢,同時應該予以經濟處罰的,也得并處罰金。其中最輕微的處罰那就是退繳在公司工作期間得到的工資,獎金提成及其他收入。.因為這一切收入所得的本質來源于投資者的受騙資金,所以必須得退還出來。
那么如此之一分析,所有人都能看清楚,不可能用自己在平臺的投資進行對沖的。這就是我們民間所說的一碼歸一碼,一件事一件事的處理。該退賠的要退先退賠,后續該發放的投資款等待后續統一公告。
當然也有網貸平臺的員工不想進行收入退賠,那么很有可能就將被檢察機關起訴,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進行判決處罰,那么最終的結果就是錢還得一分不少的退出來,同時還要去坐牢。所以主動一些也是一件好事情。
最近看過一些原網貸平臺的員工回憶,在網貸平臺暴雷之后的遭遇。一般來說除了自己的錢在里面投資,親戚朋友的錢也都在其中。平臺出事之后,不但因為退賠收入而遭遇經濟困難,真正的最大的傷害是來自于自己的朋友圈,親戚圈全部反目成仇了。
除了一些個別新員工和后勤員工之外,其實大部分網貸平臺的員工在做過一段時間之內,都會有或多或少的對公司的懷疑。那么此時還不趕快退出來,如果繼續在公司工作,最后遭受這樣的結局,那也只能哀其不幸,怒其不爭,咎由自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