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對外發布。同時,“實施經營者集中處罰金額自算器”正式上線,經營者在頁面中根據實施經營者集中情形等進行選擇,即可一鍵計算出最終罰款數額,方便經營者在發生行為后預判法律后果。不過最終罰款數額還需結合執法機構最終認定的情節確定。
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二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制定有助于細化和明確處罰裁量的依據、標準等,保障實施經營者集中執法尺度統一透明,有利于更好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穩定經營者預期,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強化對經營者“搶跑”行為的制度威懾
根據,實施經營者集中,是指違反實施經營者集中,主要包括五種情形:一是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但未依法事先申報實施集中;二是經營者集中申報后,未經批準實施集中;三是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未按市場監管總局要求申報實施集中;四是違反附加限制性條件審查決定;五是違反禁止經營者集中審查決定。
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所所長鐘剛對鐘剛表示,重點完善了反壟斷執法中的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事后監管和追責機制,強化了對經營者“搶跑”行為的制度威懾,對違反禁止決定實施經營者集中等惡意行為直接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的罰款,其以行政執法的一般性規定為基礎,針對性地對實施集中經營者的具體問題予以回應和解決。
提升反壟斷執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確定初步罰款數額時,有哪些從輕和從重情形?分別對應什么罰款金額?
前述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確定初步罰款數額時,設定四項從輕處罰情形及五項從重處罰情形。
從輕處罰情形包括,一是在市場監管總局掌握該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前主動報告;二是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實施經營者集中后果;三是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經營者集中;四是其他情形。對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實施經營者集中,具有上述情形的,初步罰款數額為一百萬元。
從重處罰情形包括,一是教唆、脅迫、誘騙其他經營者實施經營者集中;二是因實施經營者集中受到行政處罰之日起,一年內再次發生實施集中行為;三是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四是偽造、隱匿、毀滅、轉移證據;五是其他情形。對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實施經營者集中,具有上述情形的,初步罰款數額為四百萬元。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博導、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丁茂中對鐘剛表示,第九條列舉的六項因素,高度概括提煉了經營者集中執法的實踐經驗,將行為中可能存在的危害性較弱、主觀惡意較輕、知錯能改或實施中作用較小等因素予以考慮,這符合行政處罰中“過罰相當”的原則,能激勵當事人對可能的危害后果予以補救或協助執法機構高效執法。與此相對應,“過罰相當”的另一面,是要對干擾和阻礙執法工作的行為,給予罰款數額的上調。
丁茂中表示,堅持懲教并舉,對于首次發生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經營者在市場監管總局發現前,主動報告并采取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狀態,或者能夠證明盡到審慎評估義務后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導致的,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