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銅仁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施長征利用擔任貴州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支隊政委、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副局長、局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承包、項目招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11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2021年12月,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施長征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非法持有彈藥罪。其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較大,私藏彈藥危害性較大,依法應受到嚴懲。鑒于施長征受賄犯罪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施長征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2023年8月,施長征被查,2024年1月被開除黨籍。
通報顯示,經查,施長征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收受退休前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廉潔底線失守,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在購買住房中侵犯集體利益;對黨紀國法毫無敬畏之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施長征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并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貴州省委批準,決定給予施長征開除黨籍處分;由貴州省監委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