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財政的保值剛需,對于一些立項的虧損項目往往并不能進行補貼。雖然有其客觀要求的現實,但實際中造成的科研阻力較大。
有受訪者在2月25日同該人士告訴根據此次辦法的解釋,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免責,提出對企業墊付的財政資金進行補發,彌補企業損失。這是由于部分企業項目屬于后補助,企業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無法完成,項目終止后不再撥付財政資金。
此次辦法中指出,經認定免除相關責任的,不影響相關評價、評優與考核,不影響再次申請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不記入科研誠信失信數據庫。對于容錯免責的科技計劃項目,財政結余經費和經審計的不合理經費按規定退回財政,企業已墊付支出的后補助財政資金給予補發;平臺基地認定等獲得的一次性獎勵資金不予收回。
根據業內反饋,此前如果沒有科研成果,基本上不會再有補貼的機會。“而科研團隊的啟動資金基本要靠自籌,這個風險如果沒有人兜底,風險會很高。”
此外,辦法中也明確了限期整改的情形,主要包括延期完成、資金退回及支付、糾正損害后果等。包括但不限于因政策或市場形勢變化,導致科技創新活動無法在約定期限完成,給予延長一定期限完成;應當退回財政資金或應當按規定支付資金款項的,限期退回或支付等。
目前,該辦法的最終執行時間尚未確定,不過從征求意見稿來看,擬將在今年內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