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函要求公司結合本次交易預計價格區間,補充說明1800萬元定金的確認依據,并結合市場購買資產案例,說明公司于意向協議簽訂后5日內即支付大額定金的商業合理性,是否與可比案例存在明顯差異。分別說明因公司和未來基金的原因導致未能在本協議約定的交易期限內簽署最終股權轉讓協議的具體情形。補充說明協議約定“如最終股權轉讓協議未經你公司決策機構審議通過,未來基金有權沒收定金”的原因及合法合規性,未獲得公司決策機構審議通過的原因是否影響定金回收,如是,分情況說明定金是否可回收,如否,說明如因標的公司存在權屬糾紛、存在重大訴訟等情形導致你公司決策機構否決的,未來基金是否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