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新“國九條”及證監會“1+N”系列政策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證券行業全面風險管理建設,夯實證券公司風險管理基礎,3月2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和。
文件明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目標,要求證券公司確保承受的風險與總體發展戰略目標相適應,提升風險管理創造價值的能力,增強核心競爭力。
要求券商搭建全覆蓋、穿透式的風險管理系統和貫穿整個生命周期的數據治理體系
中證協指出,首次發布于2014年2月,并于2016年12月進行修訂。近年來,證券行業業務模式不斷創新、業務復雜程度持續提升,行業的風險特征發生新變化,客觀上需要進一步提升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據了解,原共6章41條。修訂稿共9章63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細化了同一業務、同一客戶管理流程,提升對專項、復雜領域的風險管控;強化風險偏好及指標體系管理要求;壓實一線風控責任,完善評價考核機制,加強風險考核的獨立性要求;搭建全覆蓋、穿透式的風險管理系統和貫穿整個生命周期的數據治理體系;融入中國特色金融文化,夯實行業風險管理文化根基,筑牢全體員工的風控責任。
二是在細化風險管理組織架構中各單位的職責方面,明確監事會有對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的權力,明確由首席風險官組織開展公司風險管理相關考核評價工作等。
三是新增了同一業務、同一客戶的管理規定,要求對同一業務逐步實行基本一致的風險控制措施,對風險信息匯總管理并實施同一業務層面的風險監測、分析和預警,建立同一客戶風險管理相關風險限額、制度及流程,覆蓋證券公司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及各級子公司。
四是新增子公司管理章節,強化子公司風險管理。要求證券公司通過公司治理程序將所有子公司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對子公司風控人員的管理、風險偏好的管理、重大事項審核、計量模型管理、統一監控、風險信息報送、績效考核、境外子公司管理等提出明確要求。
五是新增場外衍生品等場外業務、表外業務的管理要求,加強對場外衍生品業務底層資產、資金流向、杠桿水平的穿透式風險管理。
此外,修訂稿還增加風險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要求,明確證券公司所有承擔風險管理職責的人員均應當熟悉證券業務并具備相應的風險管理技能;增加對全面風險管理開展內部審計的頻率,要求不低于每三年一次。
券商應需不低于每日對市場風險進行監測
另一份文件起草的背景,中證協也進行了詳細闡述。
中證協指出,市場風險管理是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證券行業業務領域不斷擴展、復雜程度不斷提升,同時,證券行業市場風險管理尚缺少統一、全面、兼具可操作性與前瞻性的規范,對市場風險管理重要性、復雜性和緊迫性的認識仍需進一步提高。在此背景下,制定證券公司市場風險管理的行業指引,對于完善證券行業全面風險管理自律規則體系,指導證券公司建立健全市場風險管理機制,提升全面風險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共四十六條,明確提出市場風險管理的環節,包括風險識別、評估、監測、應對與報告。
風險監測方面,一是明確監測范圍,對市場風險影響因素、市場風險承擔水平、市場風險限額使用情況等持續監測;二是明確監測職責,業務單位承擔風險監測的直接責任,風險管理部履行獨立匯總監測職責,負責公司層面整體風險監測;三是提出監測頻率需不低于每日。
風險應對方面,一是市場風險限額應根據審批層級、限額類型、業務特點等因素,制定限額超限處置流程。二是對于風險限額超限、市場發生顯著波動等情形下,可根據實際市場環境、市場風險監測和評估結果,形成風險承受、風險對沖、降低倉位、止損等風險應對措施。
明確市場風險限額管理的要求,對限額體系、限額制定、限額審批及限額調整四個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建立公司整體業務單位等多層級的市場風險限額體系。二是限額制定需綜合考慮公司所承擔的市場風險水平、業務規模、業務性質、業務復雜程度等各類因素。三是建立市場風險限額制定、調整的分級審批流程,明確各層級的審批授權。四是建立定期、不定期的限額調整機制,以適應業務發展情況和市場變化。
此外,中證協還明確對券商建立市場風險系統及數據管理提出要求:一是保障充足的系統建設預算,支持市場風險系統化管理。二是要求及時改造升級系統功能,以支持新業務開展。三是提出需建立有效措施確保市場風險相關數據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