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中國證監會對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經查,發現公司存在質控現場核查制度執行不到位;質控內核意見跟蹤落實不到位;部分項目收費不規范等問題。上述情況違反了第十七條、第五十四條、六十一條的規定。根據第六十四條,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公司應引以為戒,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行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公司應嚴格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并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書面問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