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林介紹道,自己是一名快遞員,平時用自家車送快遞,車輛出過事故,但卻因此難以買到合適的保險。其中有大公司給出的保險方案,報價高達上萬元,馬林坦言難以承受。幾經周折,馬林托人投保了一份三者險,保額100萬元的三者險保費大概是1500元。
給了“黃牛”800元的紅包,就能幫你把車險價格打到“一折”,馬林覺得自己撿了“大便宜”。緣何通過中介,保費就可以大“降價”,天上也有掉餡餅的好事?“黃牛”幫你把保費打到“一折”
馬林是一位鄉鎮快遞員,穿梭在物流站點之間風里來雨里去,難免有一些意外情況發生。去年送快遞路上,馬林出了一次交通事故,根據交警部門判定,馬林承擔50%的責任,此時車險正常出險。
今年初,馬林拿到了保險公司給出的續保方案,其中車險商業險包括3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6000多元、車上人員責任險2000多元、車上人員責任險近3000元、車上貨物責任險近3000元,報價共計近1.4萬元。如果加上交強險,保費接近1.6萬元。
對于這份報價,馬林坦言“高得離譜”。但因為有前車之鑒,馬林也知道自己難以承受類似的事故風險,保上三者險是當下頭等大事。多番交涉之下,此前承保公司的業務員依然表示,馬林的情況只能按合計價格才能買得上。
除了要買全所有附加險,馬林告訴為了投保三者險,馬林說自己什么辦法都想了,但一直沒有結果。一個月之后,馬林聯系
馬林說,對方之前跟自己說能出個更高保額的保單,保費大概是5000元的,需要“加價”800元能買到。馬林覺得可以接受,但最后對方開出的保單三者險保額是100萬元,實際保費不到1500元。
即便需要“加價”800元,馬林也只能接受了這個結果。因為就在這之前,馬林多次托人買三者險可是都沒有結果,有銷售人員曾退回了預先收取他的費用,反饋的原因是馬林的車“評分不過”。
“營運車”按照“非營業”性質投保
雖然自己的車上了險,但是馬林還是不免犯起了嘀咕,自己的車送快遞需按“營運車輛”投保,車主找“黃牛”加價成功以“非營業車輛”投保,那這份保險到底還保不保險?
“是否屬于營運車性質,取決于車主是否從車輛使用中獲益。以上情況的確屬于營運車。”一位在財險公司核保部門工作過的業內人士用“非常肯定”的語氣告訴至于馬林續保時,為何被保險公司要求寫說明“自愿按照營運車投保”,該人士指出,理論上快遞車型比較容易識別,但現在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在投保時提醒客戶,確認是否營運性質。保險有最大誠信原則,投保書信息視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如果發現客戶隱瞞投?梢跃苜r。他表示:“投保書一般有一位上海財險公司人士稱,就上海地區的情況,快遞派送車行駛證上的使用性質明確是“營運性質”,馬林的情況可能需要由屬地方面來明確。
杭經律師事務所律師壽寶金在受訪時對據悉,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只要不是結算運費就是“非營運”?司法判決“賠不賠”主要依據這些因素
對于車主馬林來說,拿到了“保單就算是吃下了一顆定心丸”,但他就不擔心出險后無法理賠嗎?
對于經法院審理認為,車主使用被保險車輛從事水產品個體經營,雖然保險事故發生時車主給客戶運送蔬菜,但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小于使用案涉車輛長期專門從事貨物運輸收取運費,從而改變車輛使用性質,致使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對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信,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法官認為,若車輛僅運輸車主自有貨物,未對外承攬運輸業務、未收取運費,法院可能認定為“非營運”。若車輛頻繁運輸、以營利為目的,則可能被認定為“營運”性質,在車主投保險種為非營運類車輛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據此拒賠。相關保險公司有舉證責任——需證明車輛實際用途超出“非營運”范圍。
據悉,相關保險公司有舉證責任——需證明車輛實際用途超出“非營運”范圍。壽寶金告訴不過,在保險公司拒賠后,車主訴諸法院,司法判決就一定會判保險公司賠付嗎?據悉,法院判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案例,主要考慮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營運車輛使用頻率、范圍、環境等遠超非營運車輛,保費與風險不匹配;二是未履行通知義務:投保人未主動告知用途變更,導致保險公司無法調整保費或解除合同;三是保險條款有效性:若保險公司已明確提示免責條款,法院通常認可其效力。
例如,2024年11月,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則案例顯示,車輛投保時性質為“非營運”,車主使用時卻用于拉貨營運,并張貼貨運標識。法官認為,投保車輛的使用性質分為“營運”和“非營運”,兩種性質的車輛在使用頻率、使用范圍、所處環境均存在不同,故商業保險費率設置亦有顯著區別。車輛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如實說明車輛使用性質,向保險公司故意隱瞞車輛的真實用途,擅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會導致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明顯大于投保時的情形,違背了保險對價平衡原則。
根據法官說法,如果登記為非營運的車輛,長期主要從事營運活動,應當認定為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可以在三者險范圍內免責;但是從事營運活動只是偶爾為之,其行為并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不能在三者險范圍內免責。
受訪律師認為:“投保人應無條件按照實際使用性質投保,以避免事故發生后產生糾紛。法官提醒車輛投保人,車輛使用不可存在僥幸心理,要嚴格按照車輛性質駕駛上路,否則一旦出事故要自己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車險還能被“高仿”?保險“黃牛”生意的“門道”有點“深”⋯⋯
有受訪業內人士直指,車險一直以來都是“黃牛”泛濫的“重災區”。一些自稱“中介”的“黃牛”兩頭賺錢、旱澇保收,卻給車主留下了巨大的理賠隱患。更有部分車險“黃牛”并未實際投保,而是給投保人制作假保單,直接侵吞保費。
據悉,對于此類“黃牛”帶來的風險隱患,相關保險公司也有自己的“黑名單”。比如,對一些含“科技”“工程”等關鍵字的渠道會給予重點關注,同時在保單合同中約定“如果營運按非營運投保,可能被拒賠或限額降低”等內容。
在這起“微聚廬江”官微披露的案例中,對于偽造車輛保單騙錢的犯罪事實,董某供認不諱。經保險公司查詢確認,王先生此前3年購買的保單均系偽造。對此,有保險公司提示車主,可通過保險公司官方客服電話、官網等渠道查詢業務員資質和產品信息,確認無誤后再進行購買。此外,明顯低于市場價的“車險”可能是今年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曝光“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