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對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文瑾、葛其明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經查,發現華林證券個別項目盡職調查不充分;質控、內核核查把關不嚴;立項程序不規范,違反了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五條、八十一條的規定。朱文瑾作為時任分管投行業務高管、葛其明作為時任投資銀行部總經理,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證監會決定對華林證券、朱文瑾、葛其明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F要求華林證券合規負責人、朱文瑾、葛其明于2025年4月2日15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證監會接受監管談話。華林證券應引以為戒,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行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嚴格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并向西藏證監局提交書面問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