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就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更加注重依法精準打擊稅收犯罪行為,為合法經營者營造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稅收營商環境。比如,完善涉嫌的自然人納稅人稅務檢查、阻止出境等規定,有效打擊少數高收入者偷逃稅行為。
同時,聚焦社會關切,更加注重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引導誠信納稅主動遵從、保障行政救濟權利、規范稅務執法行為等方面出臺多項有利舉措。
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司長練奇峰介紹,稅收征管法修訂堅持寬嚴相濟理念,有利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促進形成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此次征求意見將持續至4月27日,公眾可以通過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郵寄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見建議,稅務部門將認真梳理研究各方提出的可行性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
精準打擊涉稅犯罪 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各種逃稅手段也不斷花樣翻新,團伙化、跨區域、網絡化作案趨勢明顯,隱蔽性日益增強,使得稅收征管面臨諸多挑戰。注重依法精準打擊稅收犯罪行為,進一步提高涉稅犯罪成本,加大震懾警示力度,更好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國家稅收安全。
將借用、冒用他人名義分解收入和提供虛假材料違規享受稅收優惠列為逃稅手段,同時明確法定情形下可以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施行政強制,新規定針對的是不法分子逃避納稅義務獲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表示,近年來稅務機關公布了多起網絡主播、明星以隱匿、拆分收入以及轉換收入性質等手段逃避稅案件,其偷逃稅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不僅擾亂了正常稅收秩序,更造成對廣大依法納稅者的不公平。進一步細化了逃稅相關規定,可以對者形成有力震懾,維護稅法剛性,增進稅收公平。
同時,明確了虛開發票的法律責任,將對虛開發票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由行政法規上升為法律,同時提高了罰款金額上限。劉劍文認為,這與虛開發票行為破壞經濟稅收秩序的嚴重危害性是相匹配的,有利于加大對該類嚴重稅收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省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提請或者有證據認為,納稅人為獲取融資、公司上市、增加業績、取得資格資質等目的而多申報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不予退還。粵開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羅志恒認為,出于上市等特定目的實施的財務造假行為,對金融市場帶來極大風險,也損害了廣大合規經營企業和投資者利益,有必要讓造假者付出相應成本,對其虛增收入形成的多報稅款不予退還。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院長樊勇介紹,還明確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非銀行支付賬戶進行檢查、實施強制執行,對少數涉嫌的納稅人加強資金賬戶監管,更加有力有效打擊通過隱瞞、轉移資金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優化行政救濟制度 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稅收復議是納稅人權利救濟的重要渠道。據悉,取消了納稅爭議“復議前清稅”要求,規定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可以直接申請行政復議,不再將先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作為申請行政復議的前置條件。
“取消對納稅爭議提起復議需清稅的前置條件是本次修訂的亮點之一。”吉林財經大學稅務學院院長張巍認為,現行稅收征管法“復議前清稅”的規定,雖然有效保障了國家稅款安全,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無法繳納爭議稅款當事人的行政救濟權。取消納稅爭議“復議前清稅”,對于更好地保障納稅人行使行政救濟權有著重要意義。
對于規定“訴訟前清稅”,張巍認為,訴訟程序期限一般較長,實行訴訟前清稅,既可以將納稅爭議盡量化解在司法訴訟之前,避免涉稅訴訟案件激增,也能避免訴訟耗時長導致稅款無法及時入庫,在取消“復議前清稅”的同時兼顧保障國家稅收安全。
此外,新增規定“稅務機關健全守信激勵制度,對誠實守信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給予便利,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激勵。”這一規定更好促進征納互信合作,提升納稅遵從,降低社會治理成本,推進社會法治公平。
同時,還進一步完善主動糾正稅收行為的處罰規定,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主動糾正稅收行為或者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行為的,可以視情節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這是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的舉措。”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該舉措有助于提升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機關執法成本,維護稅收征管秩序,也有助于更好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